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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新疆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8日 点击数: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2012年6月新疆水利厅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征求了自治区有关厅局以及各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2013年1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了《修订草案送审稿》。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意见,2013年5月3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了修订草案。 2013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修订草案,会上,自治区水利厅厅长覃新闻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

 一、在水土保持规划方面,修订草案对规划编制依据与主体、程序与内容、编制要求与组织实施做出了全面规定。一是规定了水土流失调查和公告制度;二是提出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原则;三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原则和编制主体;四是规定项目规划中应当包含水土保持专门章节,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在水土流失预防方面,修订草案: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划定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职责;二是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部门、分类标准、重新报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三是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建设、验收阶段的义务;四是明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五是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三、在水土流失治理方面,修订草案:一是强调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二是按照国家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原则,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三是明确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治理措施;四是强化水土保持工程的管护责任。
    四、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具体细化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设定了较为科学的处罚区间和范围。
    新疆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新疆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审议,将进一步加快《新疆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出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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